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文薇 按附帶上訴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提起之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另一形式。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因乃獨立上訴或附帶上訴而有異。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文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對於原審駁回其請求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0,700元之訴部分不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185、275至27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其於提起附帶上訴時繳納。茲命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