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 陳文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文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定、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29年度渝抗字第17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要籌措大筆開刀費,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青山診所轉診單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此僅能釋明聲請人因下背痛而於民國107年1月19日經青山診所轉診至馬偕醫院,尚無從自該轉診單得知聲請人近期因手術而需支出龐大醫療費用,況聲請人於107年度尚有利息所得54萬5,233元,名下有一筆投資,財產總額為1萬9,85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卷第105至115頁),足見其應有籌措款項以支付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能力。聲請人既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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