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六號上訴人 張清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張清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僅稱其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改之意,目前已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請給予自新機會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所述各節,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原判決已加說明。上訴意旨仍持陳詞,再事爭執,並謂原審未待其到庭陳述上訴理由,復未查明尿液檢驗結果是否正確,遽予駁回,於法有違云云,任意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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