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瀚德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瀚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瀚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萬848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