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明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明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宋明周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附表:受刑人宋明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6日│105年11月26日│106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08號│106年度偵字第1108號│106年度偵字第317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7年度易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6年度易字第3618號│107年度易字第4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6月4日│107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850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850號│107年度執字第11270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