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債權人 洪瑞文 即文發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愫珊 即紘睿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報許愫珊即紘睿工程行現址及提出紘睿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許愫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