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芳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107年度執字第14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芳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芳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107年3月22日││││106年7月1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21號等│字第1875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7月31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0日│107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423號│第14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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