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債權人新鑫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依據民法202條,債權人不得自行更改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之幣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