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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