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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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泰生SAEH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何泰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何泰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3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