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因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四八號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萬柒仟參貳佰貳拾柒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新台幣伍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