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案被告甲○○前因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本案已於民國95年4月13日辯論終結,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爰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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