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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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16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苗簡字第16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