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成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