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粘舜強 債權人兼破產監查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理人 黃福禎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 律師上列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爰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於任職、處理破產人許錫都之破產程序事宜期間皆係積極,計進行債權人會議2次,審核破產債權,聯絡各債權人重新陳報利息計算日期及金額,提醒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俾免流會,編列債權表、資產表、破產財團費用表、分配表,研究解約保單相關法律見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解除保單契約,(取得解約金後)尚需更正分配表及據以辦理債權人領取分配款,給付破產人生活必要費用等事宜,並經全體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肯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係有據適當,故如數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