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5號原告 陳國治
陳世明 陳顯麟 陳顯宗 陳顯瑞 陳彩秀 許 陳彩璜 陳彩雲 陳彩玉 陳彩齡 陳鴻銘 陳鴻鈞 陳拱辰 陳在庫 陳拱照 陳孜蓉刁 陳孜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 律師被告 陳四村
陳學圳 陳炳煌 陳才益 陳重印 陳重仁 陳燦忠 陳俊賾 陳俊安 陳俊宇 陳俊偉 陳苡真 陳錦麗 陳錦姿 陳淑芬 陳朝順 陳漢仁 陳文玲 陳麗春 陳明群 陳竑穎 陳立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鈺珊 被告 陳威豪
陳柏彰 陳靜怡 吳致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思漢 被告 陳英傑
陳謝英子 (即 陳炳樹 之繼承人) 陳啓瑞 (即陳炳樹之繼承人) 陳啓傳 (即陳炳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