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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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西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70,45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84,01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