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
參加人 任順 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告富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暉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廖文富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明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