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60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林士雯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林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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