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陳沅榜 代理人 鍾典晏 律師代理人 林柏霖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江亦帆 、 連玲玉 │104年10月28日│105年6月20日│3,500,000元│TH392779││├─┼─────────┼──────────┼───────────┼────────┼────────┼──┤│2│江亦帆、連玲玉│104年10月28日│105年6月20日│440,000元│TH392780││├─┼─────────┼──────────┼───────────┼────────┼────────┼──┤│3│江亦帆、連玲玉│104年10月28日│105年8月20日│15,000,000元│TH39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