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貫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樂 訴訟代理人 陳曉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勇日企業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貫亞實業有限公司│241,500元│WHA0000000│106年12月28日│││公司劉淑芬│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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