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6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民國98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經訴字第09706111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對於原告第00000000號「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2車壁轉心馬達」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2年7月22日以「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2車壁轉心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審查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修正專利名稱為「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案經被告於97年4月28日以(97)智專三(二)01143字第0972021638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9月8日經訴字第097061115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系爭案之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外圓的銅線線圈放電產
生轉子磁鐵片轉子轉動,內圓的磁鐵片轉動切割內圓的銅線線圈產生放電,有系爭案圖式第15圖可資參考,系爭案已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㈡茲就構造理由提出再說明:矽鋼片有內外圓,矽鋼片被絕緣
片包住,然後用銅線線圈繞在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上,一段一段的繞住,內外緣都有包住,外緣如果要轉動,要經過轉子的磁鐵片產生轉動,定子的矽鋼片銅線線圈放電產生轉子的磁鐵片轉動,轉子外緣的磁鐵片和定子外緣的銅線線圈切割產生轉子轉動,內圓轉子磁鐵片轉動和內圓定子的矽鋼片和銅線線圈切割產生發電,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及其修正書業以構造圖、分析圖、組裝圖和零配件圖明確說明。
㈢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核准系爭專利之申請。
三、被告辯稱:㈠關於原告主張「智慧財產局要求原告修正專利,原告有修正
,每一次的理由都不同,應該一次說明完畢,而不是一次一次的刁難。原告的專利說明書最後修正得很清楚,專利和圖案都很清楚」,答辯如下:
⒈本局於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中,即指出本案發明說明未具
體載明論述其技術手段,無法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理由在於:本案發明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第5、6、7行,「令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及銅線線圈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磁力線相互切割磁場而發電及『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發電」一段,其銅線線圈確會因切割磁鐵片磁力線產生發電效能,然其『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之陳述有其疑慮,蓋由發明說明書圖示第十五圖觀之,其磁鐵片之設定方式,於同極性接近時確會造成上述『磁鐵片同性相斥』之情況,然推力與阻力端視其運動方向而定,蓋接近時會產生阻力,離去時方產生推力,此外,亦會於異極性接近時造成『磁鐵片異性相吸』所構成之阻力;本案發明說明書,「發明內容」及「實施方式」皆未論述上述現象及解決原理,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⒉本局於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中,再次指出原告未就上開技術內
容詳予說明,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並說明磁鐵本身即具備兩極,由於磁通量之對稱性,其所造成之推力及阻力亦相同;關於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原處分亦敘明其與「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及「先前技術」皆明確指明本案之目的非僅係發電,而是亟欲由其設置於車輛輪圈之裝置架構,使車輛行進時可省油並同時發電,惟發電量與省油量,就物理現象而言係相互抵觸,本案並未具體載明論述其解決之技術手段;而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原處分亦載明其發電時之阻力與推力係相互抵觸,本案並未具體載明論述其解決之技術手段,無法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⒊系爭案說明書中有關「令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
片及銅線線圈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磁力線相互切割磁場而發電及『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發電」一段,原告並未具體以數式或圖示載明論述其解決之技術與方法,僅係以文字敘述「原告可利用磁鐵本身之磁力大小不同之設計,來達到令推力之磁力大於阻力之磁力,原告更可利用磁鐵片之位置配置使本裝置在運轉時,令磁鐵片之阻力減至最小,而不影響本裝置之運作,由於磁鐵片在本裝置內是一輔助動力,所以原告才未在說明書內加以詳細說明,現在申請人在此申覆說明如前」,然上述問題,即在於其所稱述之輔助動力一詞,蓋磁鐵本身即具備兩極,由於磁通量之對稱性,依圖式第15圖之結構觀之,其磁鐵片係採固定式放置,其所造成之推力及阻力亦相同,並未能提供所謂之輔助動力;就上述疑慮,原告於訴願理由補充:「(一)...發明人說明:磁鐵片磁場相推,定子跟轉子相推轉動,產生放電於線圈、內外發電。如製造說明書之方法及圖案…」,依舊未對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提,未論述物理現象及解決技術部分一段,提出明確之技術解決手段及原理圖式,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此外,本案再審查核駁審定書,就原告於96年1月19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提出疑問,原告於訴願理由補充:「(二)發明人說明: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設置於各行有動作的裝置及能產生發電省油的功能,其設置於車輛輪圈之裝置架構是其中之一說明」,依舊未對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所提問題,提出明確之技術解決手段及原理圖式。蓋原告於96年1月19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其原文「係關於一種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係由傳動後軸心…;其中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有N、S;磁鐵片亦有N、S,而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之N對著磁鐵片N,而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之S對著磁鐵片S,藉由上述裝置可產生強大推力…」,而其所謂之產生強大推力一詞,仍舊與上述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異性相吸所構成阻力存在相同之疑慮。細觀本案圖式第十五圖之結構,由 弗來明 右手定則,導線與磁場發生相對運動,而在導線中產生電動勢(電壓),其設置於定子之銅線線圈確會於轉子轉動時因切割轉子磁鐵片磁力線而產生發電效能,然於定子本身另設磁鐵片其與定子本身之線圈並未產生相對運動,故無發電功能,亦難如本案所述定子磁鐵片與轉子磁鐵片產生同性相斥之推力,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另本局再審查核駁審定書,就原告於96年1月19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所提出疑問,原告於訴願理由補充:「(三)發明人說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係依附於第1項;惟,第2項其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及銅線線圈,第3項之磁鐵片代替矽鋼片,以及第4項之磁鐵N對N相斥對推,以同時產生大量發電及推力之設定,其發電時之阻力係與推力產生動力達到省電發電功能」。一如上述,由弗來明右手定則,導線與磁場發生相對運動,而在導線中產生電動勢(電壓),其設置於定子之銅線線圈確會於轉子轉動時因切割轉子磁鐵片磁力線而產生發電效能,然於定子本身另設磁鐵片其與定子本身之線圈並未產生相對運動,故無發電功能,亦難如本案所述定子磁鐵片與轉子磁鐵片產生同性相斥之推力,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⒋綜上,本局要求原告就其申請案裝置架構所產生之「推力」
陳述並解釋技術內容,理由一致,並未如原告所稱每一次的理由都不同,且本案發明說明及其圖式就上述未論述物理現象及解決技術部分,亦未如原告所稱都很清楚。
㈡關於原告主張「原告的發明,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外
圓的銅線線圈放電產生轉子磁鐵片轉子轉動,內圓的磁鐵片轉動切割內圓的銅線線圈產生放電」,本局答辯如下:由弗來明右手定則,導線與磁場發生相對運動,即能在導線中產生電動勢(電壓);而由圖式第十五圖之結構及其元件符號觀之,其設置於定子之銅線線圈(6)確會於轉子(8)轉動時因切割內外圓(81)、(82)轉子磁鐵片(7)磁力線而產生發電效能,然於定子(4)本身另設磁鐵片(7)其與定子本身之線圈(6)並未產生相對運動,故無發電功能,亦難如本案說明書所述定子磁鐵片(7)與轉子磁鐵片(7)產生同性相斥之推力。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之爭點:㈠系爭案說明書關於「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與
銅線線圈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相互切割磁場而發電及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發電」一段之描述是否已充份揭露,而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㈡關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發明,由說明書之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及先前技術皆明確指明系爭案之目的非僅係發電,而是亟欲由其設置於車輛輪圈之裝置架構,使車輛進行時可省油並同時發電,惟發電量與省油量,就物理現象而言是否有相互抵觸?系爭案是否有具體敘明其解決之技術手段?
五、本院查:㈠原告曾於96年11月13日申復修正系爭案,依其於96年11月13
日修正之內容,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除第1項為獨立項外,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⒈一種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而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係
由傳動後軸心(1)、馬達組裝基盤(2)、間隔環片(3)、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4)、線圈底蓋絕緣片(5)、呈內、外雙圓雙層式之馬達轉子(8)、手旋螺帽固定裝置(11)所構成,而其特徵在於: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4)設外圓
(42)和內圓(41),而外圓的矽鋼片有一個插磁鐵片的洞,而內圓之矽鋼片亦有插磁鐵片的洞,利用線圈底蓋絕緣片(5
)上下封口接著,然後用銅線線圈(6)繞在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4)上,而其內、外圓之磁鐵片產生磁力給馬達內外圓雙層式轉子轉動內、外圓的磁鐵片;其中馬達定子矽鋼片(7)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有N、S;磁鐵片亦有N、S,而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之N對著磁鐵片N,而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外圓銅線線圈之S對著磁鐵片S,藉由上述裝置可產生強大力量,並配合馬達內外圓雙層式轉子磁鐵片轉動可大量省電。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中馬
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之內圓有插磁鐵片,還有銅線線圈、線圈底蓋絕緣片配合,而馬達內外雙圓雙層式轉子內圓有磁鐵片,外圓轉子轉動產生內圓轉動有磁鐵片帶動,產生大量發電及推力,使其具有可以轉動、可以發電及推力,為特徵者。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頊所述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中磁
鐵片係一體成型,可以N、S極排列配合線圈底蓋絕緣片、銅線線圈放電使馬達轉子磁鐵片N、S極與定子磁鐵片相斥而轉動,利用磁鐵片代替矽鋼片的方法,使其更加有磁力,為其特徵者。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其中高
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轉動產生發電帶出動力轉動,因高速磁線馬達發電裝置內之磁鐵N對N相斥對推,而產生強大推力,可以省電及具推力。
㈡系爭案說明書關於「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與
銅線線圈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相互切割磁場而發電及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發電」一段之描述是否已充份揭露,而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⒈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係利用定子內外圓與轉子內外圓之間之磁
鐵片之間產生推力,以使兩者間之阻力減至最少,而增加轉子之轉速,進而達到省電之功能,是以該定子與轉子之磁鐵片應為系爭案主要技術特徵之一,而為達成系爭案所述磁鐵片之推力大於阻力之功效,其磁鐵片之大小及位置需經過設計佈置,是以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自應就如何佈設磁鐵,以達到令推力之磁力大於阻力之磁力之技術內容為具體之說明,方可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查系爭案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已記載:「發明人更早在1999年2月11日及民國90年6月30日即申請『磁力式免動力運轉裝置』及『高速磁線馬達』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而發明人更精益求精再改良,此一技術更成熟而產品化」,復查該第00000000號專利案(申請人: 魏永寬 先生)業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並於西元1997年9月1日公告在案,由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磁力式免動力運轉裝置」專利案第3圖及第4圖及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已揭示「一種磁力式免動力運轉裝置,…其特徵在於定子內部壁圓周具有兩兩斜切對稱之數套槽,可供ㄩ形永久磁鐵片套裝定位,…轉子本體之圓周外圍亦開設有與定子相同兩兩斜切對稱之套槽,定子與轉子間之兩兩套槽,行成迴旋對望斜角佈置,…轉子可藉永久磁鐵片之磁力運作而產生加速運轉」,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揭示「…定子與轉子之永久磁鐵片,可設為磁力斜切方向之永久磁鐵片,以增加其運轉速度為其特徵者」,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揭示「…定子與轉子之永久磁鐵片,可設為圓弧形之永久磁鐵片為其特徵」,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揭示「…定子之內壁圓周可套固一內壁具磁力斜切方向之永久磁鐵筒,且轉子之本體外圍,可套固外壁具斜切方向之永久磁鐵筒,可供磁力同斥特性運作為其特徵者。」之內容及第00000000號專利說明書第5至6頁已詳細說明該永久磁鐵之佈設,第7圖至12圖及16圖並顯示轉子與定子上所佈設之永久磁鐵之磁力線分佈圖,是以上開前案業已揭露系爭案中關於磁鐵片之運作原理及佈設方式,故系爭案利用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及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來達到令推力之磁力大於阻力之磁力,更可利用磁鐵片之位置配置使本裝置在運轉時,令磁鐵片之阻力減至最小,所利用之原理及磁鐵片之佈設在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系爭案之發明說明及圖式並參酌系爭案所述及之先前技術(第00000000號專利說明書),即可瞭解系爭案之發明內容並可據以實施。⒉惟按,發明說明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
徵,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因此,引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可據以實施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未參考該文獻的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實施,則應於發明說明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獻之名稱。其次,說明書及圖式雖引述先前技術,惟未詳細敘述該文獻的內容時,補充敘述該文獻的詳細內容,不構成引進新事項,而應准予修正。查系爭案之說明書雖於先前技術中有引述與系爭案技術相關之先前技術(第00000000號),惟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並未具體記載該前案之相關技術內容,致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審閱系爭案說明書之內容時,在無參考任何文獻的情況下,尚無法得以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然倘參照系爭案所引述之第00000000號之先前技術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系爭專利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與銅線線圈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相互切割磁場而發電及磁鐵片同性相斥之作用力產生推力及發電的描述係依據第00000000號前案的技術加以改良等語(見本院卷第228頁),則被告於審查系爭案時既未審酌第00000000號前案之技術並通知原告補充敘述該先前技術之詳細內容,即以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尚有未洽。
㈢關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發明,由說明書之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及先前技術皆明確指明系爭案之目的非僅係發電,而欲設置於車輛輪圈之裝置架構,使車輛進行時可省油並同時發電,惟發電量與省油量,就物理現象而言是否相互抵觸?系爭案是否已具體敘明其解決之技術手段?⒈有關系爭案之馬達裝置發電原理,原告於本院陳稱:「馬達
有一個內外圓的轉子,內外圓均有插置磁鐵片,而馬達定子矽鋼片有內外圓,內外圓矽鋼片都有插磁鐵的洞,利用線圈底蓋絕緣片上下封口接著,再用銅線線圈繞在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上,外圓放電就會產生轉動,內圓與外圓是一體的,外圓轉動內圓就轉動,轉子外圓的磁鐵片和定子外圓的銅線線圈相互切割磁場而產生發電效果。」(見本院卷第22
0頁),則依據 法拉第 定律當線圈的磁通發生發生變化時,此線圈即會感應出電動勢,故當轉子與定子產生相對運動時,轉子外圓的磁鐵片和定子外圓的銅線線圈相互切割磁場而產生發電效果。
⒉承前所述,系爭案之裝置其定子轉子之內外圓上磁鐵片之佈
設,倘係參照第00000000號專利說明書所揭示之永久磁鐵佈設方式,即可達成利用馬達定子矽鋼片內外圓體內之磁鐵片及與馬達轉子內、外圓之磁鐵片來達到令推力之磁力大於阻力之磁力,更可利用磁鐵片之位置配置使本裝置在運轉時,令磁鐵片之阻力減至最小之功效,則在系爭案所述轉子及定子間之推力大於阻力而減少轉子轉動之阻力之前提下,可進一步減少發電裝置中傳動後軸心所需之能量耗損,故具有省油之效果,從而該裝置具有發電省油之效果並非不可能。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審查系爭案時既未審酌專利說明書中所揭示之第00000000號前案技術,並通知原告補充敘述該先前技術之詳細內容,致原告未及補充該文獻,即以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法定專利要件,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尚有未洽。訴願決定就原處分之上述違法,未加糾正而予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起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處分之程序既有違法,即屬無可維持,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倘經原告補充先前技術文獻之內容後,系爭案即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惟系爭案是否符合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其他專利法定要件,仍有待被告究明,因此,該部分均仍尚待被告依其職權審查,另為適法之處分,本院無從逕予判斷,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本院逕判命被告對系爭案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之程度,自不應准許,而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