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08號聲請人甲○○
3號9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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