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偵字第19047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7年9月13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1只,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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