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12號
上訴人崧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USTGOOD)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4,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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