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