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柳川 訴訟代理人 劉寶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