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乙○○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二九九號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