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常淑慧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