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被告 羅詔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移除騰空後,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又系爭土地為被告占用面積約為6,664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111年1月間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萬1,600元【計算式:6,664平方公尺×650元=4,33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66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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