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06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06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06號裁定辦案程序套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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