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5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58號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3號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300條、第302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59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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