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聲請付與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934號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駁回確定在案,而聲請人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裁定有脫漏補判、誤記更正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聲請再審案件於113年6月18日訊問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惟脫漏補判、誤記更正非再審程序所得處理之範圍,聲請人以上開主張,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院難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