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抗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民國113年9月11日113年度地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