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8號異議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26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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