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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