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名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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