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相 對 人  汪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
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
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
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相對
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相對人汪
德明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
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
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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