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85號
原   告 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萍
訴訟代理人  何順日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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