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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