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
原告宏隆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