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五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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