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乃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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