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立泰標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卓建邦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泰標簽有限公司│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十月七日│叁萬玖仟零壹拾玖│AU六八一一八四│││││東桃園分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