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未○○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申○○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酉○○律師被告午○○
巳○○壬○○
號己○○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寅○○
卯○○丙○○庚○○
3樓丁○○癸○○丑○○子○○乙○○辛○○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面積二二八二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二八八二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中第1項第1、2行關於「面積2282平方公尺」之記載,顯為「面積2882平方公尺」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