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319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債權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