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95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美商美國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