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3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郭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5,977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1日起至
民國103年6月11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3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103
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2.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180,000元,借款期限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1%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
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息
,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今查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催討無效,依約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被告除付至103年5月10日應繳本息外,尚欠145,
977元,及自103年5月11日起至103年6月11日止,按年息11%
計算之利息,並自10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5%計算之利息,以及自10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
2.2%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被告聲請債務
協商尚未成立,雖有收到渣打銀行回報債權,然仍有訴訟必
要,故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於告知債權沒有意見,但目前已向最大債
權銀行渣打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協商債權也包括原告之債權
,大致上談好條件,但還要等其他銀行回報渣打銀行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個別商議
約款、撥款暨扣款授權委託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所辯向最大銀
行申請前置協商一節,因前置協商尚未成立,自無訴訟停止
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