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七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一月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0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