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竹村
訴訟代理人 許鈺鼎
被告 鑫益強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56,52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前於民國113年間與原告簽約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被告藉故不依約付款,迄今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4,756,525元,經收受原告寄發之催告信函後仍未清償上開款項,。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請求為認諾之表示(本院卷50頁),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